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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管理规定将升格
作者:钟和


  本报讯 日前有报道称,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简称“旧规”)目前正在重新修改制定中,极有可能于年内出台。
  据悉,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但是,由于众多原因,这则现有规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约束力度有限。在“旧规”里关于“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罚则的执行一般都由质检总局来执行。业内专家认为,该规定本身就具有缺陷,缺乏有效监管,违规成本太低,对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这造成汽车企业主动召回积极性不够,被动召回程序又十分繁琐。
  而在升级后的“新规”送审稿中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汽车企业在支付罚金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今年年初的丰田在美大规模召回事件或是我国“新规”出台的导火索,根据《美国法典》第49编第301章中对于“缺陷与违规赔偿”中的“赔偿方式”的规定,如果机动车或配件存在缺陷,可供制造商选择的赔偿方式包括修理机动车、以等价机动车更换、减去合理折旧退车等。“制造商赔偿规划”条款规定,机动车制造商应该赔偿购买者在修理、更换、退车等期间内带来的成本。丰田在美不仅补偿了消费者,还接受了美国政府1600万美元的处罚。
  进入2010年,国内车企召回事件也趋于频繁,由此引发了人们对汽车质量及汽车召回的更多关注。据公开数据显示,今年1-5月,国内共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已超过58万辆,实施召回的汽车包括了戴姆勒、凯迪拉克、沃尔沃、通用、福特等跨国汽车品牌,也包括了东南汽车、长城汽车等自主品牌。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除了《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都是原则性的,难以更具体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由于《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惩罚的上限是3万元,要加大惩罚力度则必须升格。此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汽车“三包”规定,细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钟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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