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文兆
当今我们的社会里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的“正常现象”,譬如道路车辆交通监管中的电子眼位置公开即为一例。俗称为“电子眼”的实况摄录装置,唯有保持其安装地点的模糊,方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 “威慑”作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去掉侥幸心理而时刻遵规守法提升安全意识。但是一些城市的相关管理部门也把那本不应公开的电子眼位置向全社会公布了。结果使得那些缺乏守法自觉性、自律意识差的司机们兴高采烈,因为他们知道了电子眼的安装位置后就可以相机行事了。这样做非但无助于开车人法制观念的增强和交通秩序的井然,客观上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其守法意识的淡化、纵容了违反交通法规现象的蔓延泛化。
显而易见。一个有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论有无“电子眼”在监视,都能始终如一地遵守交通法规,可是对那些缺乏法制观念和道德感的司驾人员就大不一样了。某省会城市的一家晚报,几年前曾把当时该市市区所有道路的 “电子眼”位置公布于版面,于是这张报纸一时间成了司机中道德和守法意识皆差者的抢手物。在有电子眼的地方便尽量控制自己少违章,没有电子眼的地方则肆无忌惮地闯红灯、乱停车、当“野马”,直至成为违章连连、肇事夺命的道路杀手。所以,随机的、不动声色的监控,正是制约缺乏法治意识和公德者的利器。
首先,不公开的“电子眼”,有助于增强违法者的守法观念。有的司机热衷于耍弄小伎俩,只要没有执勤的交警就横冲直撞如入无人之境,违反交通法规破坏交通秩序,增加了肇事可能并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电子眼“暗中执法”的存在,能有效地遏止这部分人的违法行为。
其次,不公开的“电子眼”能降低管理和执法成本。由于现在不遵守交通法规的司机和行人与日俱增,使得有限的警察不堪重负。而暗中执法的存在,即便道路上少设几个警察,也能收到维持交通秩序的较好效果。“暗中执法”的存在,使那些根据有无执勤的警察而决定守法还是违法的 “经验”失灵了。
不否认在极少数安装有公开的电子眼和公开测速仪的路段或路口,行车秩序会好一些。可是在广大的没有公开的电子眼和测速装置的地方呢?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司机必然要无所顾忌了。若出现这种不应有的情形,不正是“公开”电子眼造成的吗?如果公开的电子眼和测速装置不能全面覆盖,就不要将那为数极少的电子眼公开。因为这种“公开、不公开”之别,已经无形中诱发和助长了某些人的习惯性违章驾驶。
对于“电子眼”的不同态度,成为折射司机们道德和法制素质高低的一面镜子。暗中的监督应该是交通执法部门的一种工作方式,是无可非议的一种执法方式。践行法律的要义是合法与公正,并不因公开或暗中之分而形成弃取。因此,是否公开并非判断执法的价值尺度。执意强调“公开”,在一定程度上给肆意违反交通规则者创造了“撒野”的便利和条件。促使驾车人时时刻刻都能够谨慎驾驶,才更符合交通管理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