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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许可”
南昌车主泊位外停车被罚引发争议
作者:朱海 付强


    ■本报记者 朱 海通讯员 付 强
  江西南昌一车主将车停放在泊位外,被交警以“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由,处以150元的罚款。车主认为,他根本就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虽说没有停在泊位上,但该处并无禁止停车的标志,应属于“法无禁止即许可”的范围,遂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泊位外停车被罚车主起诉交警
“停车车位匮乏,停在路边挨罚!”一边是停车位远远不够,车主无奈随停随放;一边是车主必须将车停在泊位上,否则交警将对其进行处罚。南昌车主熊先生就因在泊位外停车被罚与交警闹上了法庭。
  2008年7月19日上午10时许,熊先生来到南昌城区的洪北图书城购书。由于当时图书城门前所设的临时停车位已满,熊先生就将车停在了离临时停车标志牌十余米远的道路上。
  半个小时过后,熊先生取车时发现,车上张贴了一张违法行为处罚告知书。原来南昌东湖交警大队的民警执勤时,发现该路段有部分车辆未停在泊位上,且驾驶员不在现场,遂对这些车辆进行了摄像取证,并张贴了处罚告知书。
  对于交警的处罚,熊先生表示不服。他的理由是,从自己的停车位置来看,根本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此,熊先生找到南昌市公安交管局东湖大队违法处理室提出异议,但接待的警官并未认可熊先生的理由,并称如果对处罚不服,可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到法院起诉。
  今年1月29日,熊先生将东湖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消行政处罚等。
  车主坚持认为 “法无禁止即许可”
  3月30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东湖交警大队称熊先生把车停在人行道的行为已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熊先生坚持认为,停车处除设有临时停放机动车标志外,并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如果泊位线外禁止车辆停放,按理也应设置禁止性标志。据此,依照法理中“法无禁止即允许”原则,东湖交警大队处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熊先生还辩称,“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是处以罚款的充分条件,东湖交警大队并未对其停放的车辆实施拖移,就说明其停放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因此,处以罚款的充分条件不成立。
  熊先生的这一说法,当即遭到东湖交警大队的反驳,“妨碍通行有轻有重,并不是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通行才给予处罚,同时,拖车不是处罚是措施”。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警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改正,并有权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为此,前不久,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东湖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
  判决引发 “法不禁止即许可”之争
  该案一审判决后,引起了许多车主及法律人士的关注。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豪认为,熊先生的“法不禁止即许可”的观点有些偏激。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但这是一个很宏观的概念,尤其在私法领域并不一定适用。“那在一些拥堵的路段(除规定禁止停车的地方),司机不是可任意把车停在人行道上?”
  有着16年驾龄的老司机王师傅表示,现实情况下,因车位爆满导致车主将车停在泊位外的情况极为普遍。没有停车标志就是违规停车,即便车子停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罚不罚款,基本上也是由交警说了算。如此一来,就增加了执法。为此,王师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规范。
  有关专家指出,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一汽车消费大国,汽车在一定时期内肯定还会大幅度增加。在此情况下,如果继续实行除了“停车收费的地方”就是“停车罚款的地方”这种交通法规和制度安排,势必会给驾车者带来极大不便,也不符合中国法制建设的大趋势。综合上述考虑,建议有关部门重新讨论、审议乃至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是否违法进行明确。
  6月8日,记者获悉,由于不服一审判决,熊先生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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