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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病大治”医院将成被告
作者:朱勤


  本报讯《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医疗行为也是侵权。”7月1日,辽宁省人民医院200多名中层干部及医务科室主任听取了法律顾问对《侵权责任法》的解读。眼下,这一话题也引起了省内其他医院的关注。
  一些三甲医院的院长表示,虽然目前对过度医疗行为如何界定还没有具体版本,但卫生部试点的临床路径管理或将在某些病种范围内起到遏制过度医疗的明显效果。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门诊大厅里挂着一张常见病种的“临床路径”告知,上面注明患者从进入诊室到项目检查、入院、手术前后的各类注意事项。最终目的是避免过度医疗、减轻患者负担。省人民医院副院长柳青峰说,“尽管眼下‘临床路径’还没能涵盖所有病种,但至少在医护人员心里会有一把尺子,对于某些病种来说,该咋看咋治都有了范本。”
  据了解,沈阳市二级以上医院正在一些常见病种领域实行“临床路径”,卫生部发布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把112个病种推到了“临床路径”的前沿。《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如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而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医院如出现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况,将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要从医院内部入手强化责任管理,这是避免、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的关键。”对此,省卫生厅医管处副处长王大庆表示。
  此外,目前医疗纠纷官司呈增长趋势,这也引起了省内许多医疗机构的极大关注。据介绍,遇到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是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而《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朱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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