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前不久,张女士因在自家房屋露台上搭建阳光房,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
物业公司称,张女士已在物业管理公约上签字,书面承诺遵守公约内容,不擅自在屋面、阳台、屋顶搭建建筑物或构造物,现在却在房屋露台上搭建阳光房。物业公司认为,张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公约,影响了整个小区的环境,要求其拆除阳光房,将房屋恢复原状。
对此,张女士说,购房时,开发商要求她必须在其单方面制定的物业管理公约上签字,但该公约内容不平等;此外,开发商的售楼人员曾表示,业主可在自家露台上搭建轻型房屋,在售楼人员提供的房屋平面图中注有可加建夹层面积,这说明开发商允许业主在自家露台搭建房屋。
张女士想问,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阳光房并恢复原状是否合理。
◆回 答◆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宇表示,如果张女士能够证明其在物业管理公约上的签字属于开发商胁迫签署,并能出具注有可加建夹层面积的房屋平面图,则张女士搭建阳光房的行为并不违约,物业公司要求其拆除的说法不合理。
陈宇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应属双方真实意愿的反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在上述纠纷中,如果张女士签订物业管理公约是在开发商强制要求的情况下签署,其行为则存在不平等,张女士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开发商签署的物业管理公约无效。此外,如果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已经注明可加建夹层的面积,说明张女士购买的房屋具有加建夹层的能力,不会对小区的安全和环境造成影响,只要张女士搭建的阳光房不超出房屋平面图中注明的面积,其行为便属合理。但是,如果张女士不能就上述两点有效举证,则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拆除阳光房并恢复原状。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