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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期满仍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作者:聂国春


  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续签合同,仍继续使用“上岛”商标至今。7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状告新余市渝水区上岛咖啡店(以下简称新余上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余上岛咖啡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5万元。
  案情:2005年6月17日,上海上岛公司与万某签订《上海上岛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万某可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在新余市经营“上岛咖啡店”,期限3年,并约定加盟合同可续签,续签为3年一期,续约金为10万元。
  此后,新余上岛咖啡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经营过程中,新余上岛咖啡一直觉得上海方加盟费太高,要求减免部分。3年后,合约期限届满,双方对减免的金额没有达成共识,因此也没有续签合同,但新余上岛咖啡仍在使用“上岛”图文组合商标,并将店名冠以“上岛咖啡”的字样。上海上岛公司认为,这侵害了上岛咖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年3月18日,上海上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新余上岛咖啡辩称,上海上岛咖啡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后,一直不履行合同中的培训义务,其多次要求原告履行义务未果,从而也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判决:新余市中院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新余方未与上海上岛公司续签合同,也未拆除相关标识及文字,仍继续使用“上岛”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上海上岛公司对“上岛”商标在江西省范围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据此,法院判决新余上岛咖啡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岛加图形”商标,并赔偿原告损失5万元。 (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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