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协公布30个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样品比较试验结果
本报讯(记者游 婕)7月26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对30个家用卫生杀虫用品样品进行比较试验的结果。比较试验结果表明,抽取的30个样品中有25个样品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盘式蚊香11个、电热蚊香片8个、电热蚊香液6个。
据了解,本次比较试验的样品涉及标称天津、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河北、福建、安徽8省、直辖市18家生产企业生产的30个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包括盘式蚊香14个、电热蚊香片8个、电热蚊香液8个,覆盖了北京市场上销售的家用卫生杀虫用品的主要品牌。北京市消协委托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依据上述产品的国家标准,同时参照GB24330-2009《家用卫生杀虫用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等,对盘式蚊香样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连续燃点时间、药效、烟尘量、标志,对电热蚊香片样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药效、标志,对电热蚊香液样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耗量、标志等指标进行了比较试验。此外,电热蚊香片样品在药效按企业明示时间达到后又增加了1.5小时和3小时的药效试验,电热蚊香液样品在按生产企业明示时间达到后又增加了药液即将全部耗尽时的药效试验。
比较试验结果显示,标称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样品,连续燃点时间明示为9小时,实测为5小时10分钟,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中规定的“连续燃点时间≥7小时,中途不得熄灭”。
在药效方面,30个样品中有29个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只有标称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速牌净含量42毫升电热蚊香液样品,未到明示使用时间时药液耗尽,无法进行药效试验。
在电热蚊香液的耗量方面,标称天津阿斯化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安速牌净含量42毫升电热蚊香液样品,明示使用时间720小时,实际使用672小时药液耗尽,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标称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标志中无产品执行的标准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产品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在对新指标烟尘量这一项的测试中,所有样品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另外,本次比较试验中的30个样品中,有4个样品存在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或以其他农药冒充包装明示农药的问题。其中,标称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无敌牌45毫升×2瓶电热蚊香液和标称安徽正峰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春蛙牌10单盘装蚊香,有效成分含量实测值低于明示值。还有两个样品明示的有效成分未检出,分别是标称晋江金童蚊香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童牌净含量为175克5双盘无烟蚊香,明示有效成分是Es-生物烯丙菊酯,实测是氯氟醚菊酯;标称河北省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蚊敌牌5双盘无烟黑蚊香,明示有效成分是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实测是四氟甲醚菊酯。
●选购提醒节制使用蚊香类产品
北京市消协提醒消费者,节制使用蚊香类产品。
——有婴幼儿或孕妇的家庭不应使用蚊香等杀虫剂,可采用蚊帐等物理方法防蚊。尽量使用电热蚊香片或电热蚊香液,因为这两种蚊香是药液直接散发,不用借助辅助材料的燃烧,不会因燃烧不充分产生其他有害物质。
——在正规商场或超市购买家用卫生杀虫用品,选择有信誉的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贪图便宜在游商、摊贩等不正规渠道购买,同时应妥善留存购物凭证,以便有效维权。
——在选购时要注意商品的标识标注是否有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及使用说明,商品有没有生产日期、农药登记证号,是否在有效期内,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产品是否完好。 (游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