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消委会点评婚纱摄影合同霸王条款
■靳丽娟 陈朝辉 本报记者 刘维善
“定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退”,“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赔偿”……这些婚纱摄影合同中由经营者拟订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7月28日,广东省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婚纱摄影合同中的部分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
无论如何不退定金
●霸王条款:“拍摄前,请您付清拍摄全款,预付定金不予退还。”
●消委会点评:该条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婚纱影楼都不退还已收定金。这种规定免除了经营者违约时须承担的违约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守约情况下可以要求加倍返还定金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将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都由消费者承担。根据《合同法》、《消费者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上述条款属无效条款。
出现问题只重拍不赔偿
●霸王条款:“出现拍摄问题或电脑故障,可为顾客预约加拍,而不退回已付款项。”
●消委会点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婚纱影楼对自己的机器和电脑负有保证其处于可正常工作状态的义务,如出现故障导致照片丢失,则影楼存在过错。这时,作为守约方的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经营者要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经营者在上述条款中,一方面限制了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另一方面免除了自己赔偿损失的义务。根据《合同法》、《消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财物遗失概不负责
●霸王条款:“拍摄期间请勿携带贵重物品,如照相机、录像机,若有遗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消委会点评:《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的索赔权及经营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及承担方式。
婚纱影楼对其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消费者财产依法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像“财物遗失、概不负责”这种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属无效条款。
照片过期不取损失概不负责
●霸王条款:“当您的作品全部制作完毕,从通知之日起本公司为您保存期限为一个月,过期不取,损失概不负责。”
●消委会点评:《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上述条款关于取相期限计算的起点设定不合理,应以制作完毕并通知消费者取相之日起计,而不是以拍照之日起计或不设定起计点;同时,给予合理的取相期限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之一,如果期限过短则对消费者不公平。此外,过了取相期限后应给予一定的宽延期并催告消费者前来取相。经营者也可规定逾期不取相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如消费者拒交保管费,经营者可行使留置权,而不是消费者逾期不取即丧失提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
损坏礼服按规定赔偿
●霸王条款:“如礼服租借期间有破损或遗失,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赔偿。”
●消委会点评:如果消费者造成礼服破损或遗失,应按照法律予以确认的当时的实际损失赔偿,且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经营者自行制定的赔偿规定,往往会出现按照不计任何折旧的购置价、甚至高于购置价的标准来要求消费者赔偿,赔偿的结果可能远高于经营者的实际损失,却加大了消费者的责任,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根据《消法》、《合同法》规定,该条款属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