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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音乐”商标纠纷华谊一审败诉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薛某诉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下称华谊兄弟公司)、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等5被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法院认定上述5被告构成侵权,判决华谊兄弟公司及中国音乐家音像出版社需赔付薛某经济损失5万元。
  曾担任某知名唱片公司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的薛某诉称,其是第1985917号“JUNGLEMUSIC”商标、第1985918号“战国音乐”商标、第1985919号“战国音乐及图”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现场表演等服务项目上。此外,其还拥有第1981790号“战国音乐及图”商标的专用权,被核准使用在第9类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录放影机等商品上。5被告在相关音像制品的制造、销售及宣传过程中擅自使用了“战国音乐”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薛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5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
  华谊兄弟公司辩称,在薛某对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案外人杨某等人已经共同设立了“战国音乐工作室”,并将“战国音乐”标识使用在多个唱片公司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上,该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享有在先权利。而且,薛某从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过涉案商标。此外,被控侵权的音像制品与薛某主张的4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5被告在多张音乐CD光盘的封面上使用的商标或标识与薛某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音乐 CD光盘与第1981790号“战国音乐”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属于类似商品。据此,上述5被告的行为被判构成商标侵权。
  据悉,华谊兄弟公司等被告不服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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