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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安全使用期
彩电自燃 商家难免责
作者:程锐 洪敬谱


    ■程 锐 本报记者 洪敬谱
  安徽省芜湖市一消费者家中的彩电发生自燃,商家以产品超过保修期为由不愿对事故承担责任。芜湖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三包期不等于产品安全使用期,该彩电使用尚未满10年,因此,事故产生的原因应判定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有权要求合理赔偿。通过芜湖市消协的调解,商家最终补偿了消费者一台新彩电。
  今年7月上旬,消费者王某来到芜湖市消协投诉,反映其于2002年3月购买的某品牌彩电,于今年6月17日晚8时许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燃,幸亏扑救及时,未发生火灾,但该电视机已烧毁,同时引燃了电视柜,还烧坏了两床棉被。王某找到商家要求赔偿,但遭到了拒绝。
  芜湖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了商家。商家认为电视机售出已达8年之久,早超过了三包期,对电视机的质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消费者和商家的陈述,芜湖市消协为:三包期是经营者对产品承担免费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期限,三包期不等于产品质量保质期。消费者在电视使用过程中没有不当操作,电视机发生自燃,表明产品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在该案例中,电视机虽过了三包期,但尚未超过10年的安全使用期,经营者对因电视机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应有赔偿义务。经过调解,商家补偿了消费者一台新的电视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芜湖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产品的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是两个概念。在安全使用期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另外,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要及时了解产品的三包期和安全使用期,对超过安全使用期的产品,最好及时更换,不再使用,以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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