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中介员工以个人名义购房不违法
重庆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卖家返还定金
作者:刘文新 薛海明


      本报重庆讯(薛海明 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员工杜某,在交了2万元定金后,与卖家及自己所供职的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卖家后将房屋转卖给他人。杜某要求退还定金,卖家以杜某是中介公司员工为由予以拒绝。杜某诉至法院。近日,记者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认定中介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购房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一审判令卖家退还2万元定金。
  据了解,2009年6月25日,杜某与卖家陈某夫妇以及自己供职的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杜某先支付定金2万元,待房屋过户手续办完后再将33万元余款支付给陈某夫妇。
  几个月后,杜某得知陈某夫妇已在同年12月16日,将合同约定的房屋转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杜某遂将陈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万元违约金,共计4万元。
  今年5月,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陈某夫妇辩称,杜某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员工,与他们签订房屋买卖及经纪合同,违反了行业规则。且杜某在支付定金后不久将房屋转卖给他人,说明杜某购房是为了再次出卖赚取差价,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而合同无效是由杜某违约造成的,他们不应向杜某退还定金。
  庭审中法官进行调解时,杜某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要求,陈某夫妇仍不同意退还定金。法官调解未成。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虽是房屋中介公司员工,但她是以个人名义购房,这一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仅因她是中介公司员工就认为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杜某购房后无论是用于自己居住还是赚取差价,同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同样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据此,5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夫妇退还杜某2万元定金。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法制之窗】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中介员工以个人名义购房不违法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