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张女士与某度假公司签订了度假合同及附件,交了4.08万元购置费,成为该公司的分时度假卡会员。此后,张女士认为该公司的承诺与实际服务不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返还购置费。度假公司则不同意解除合同,称张女士若违约,将不退还其定金,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据了解,双方约定购置费中包括定金2.14万元,但度假公司为张女士开具的收据上均写明该款为“会员费”。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也没有作出约定。另外,自双方签订合同起至今,张女士没有在度假公司提供的酒店或度假村免费住宿。
张女士想问,度假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置费。
◆回 答◆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表示,张女士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其行为属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需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刘洋说,根据张女士与度假公司签订的度假合同及附件来看,双方在度假合同及附件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由于张女士向度假公司缴纳了定金,因此一旦其违约需按照《合同法》中的定金罚则进行处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在约定定金时,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在上述纠纷中,张女士缴纳定金为2.14万元,明显超出购置费的20%。此外,《合同法》规定,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度假公司为张女士开具的收据上未写明“定金”,也属违法行为。因此,张女士与度假公司关于定金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由于张女士在与度假公司签订合同后,并未在度假公司提供的酒店或度假村免费住宿,而度假公司也未提供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女士的违约行为对度假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尽管张女士违约,但双方并未就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张女士可以要求度假公司返还购置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