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 言
最近,山东省菏泽市发生近百名农村妇女在菏泽华杰医院 “被治疗”事件,许多妇女在做了“免费检查”后,医院夸大事实,告知对方情况很严重,而受诊妇女在花钱进行手术治疗之后身体却出现不适。当地乡政府介入调查后,华杰医院退还了40%的治疗费用。目前该医院已被当地卫生部门责令停业 (据9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一些民营医院挣钱不择手段,违规广告、违规经营现象严重,已是久治难愈的顽症,荷泽华杰医院不过是加长了民营医院众多违法违规行医案例的榜单而已。监管人员认为,目前,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民营医院执法力度不足,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问题的主因。不可否认,对违规的民营医院罚款一般只有三五千元,的确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相对于其违法所得简直不值一提,又岂能阻止其继续违法违规。但问题仅限于此吗?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在笔者看来,处罚力度不够,一方面可能是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另一方面或许是执法部门定性不准、存在轻描淡写的问题。因为定性不当、定性过轻,必然导致处罚过轻,执法疲软。以菏泽华杰医院为例,我们不明白对如此恶劣的行为,卫生部门却只认定“违规”,而不是“违法”,不知道依据何在?同时,乡政府为何协调退费40%,这又依据什么呢?不分是非地拿钱平息纠纷,对无良医院是否是另一种形式的纵容?
其实从法律上分析,医院行为的恶劣性质是不难确定的。首先,它假冒国家公共卫生项目名义,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关资格,却以此为幌子骗取乡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信任,不仅欺骗了百姓而且还破坏了国家公共卫生秩序,至少涉嫌招摇撞骗,民事上则构成欺诈行为。更为恶劣的是,医院“没病找病”,利用医疗知识优势故意夸大村民身体健康问题,把无病说成有病,把小病说成大病、重病,欺骗不需要治疗的村民接受治疗,让不需要手术治疗的接受手术治疗,这显然是医疗人员以赚取昧心钱为目的而实施的 “故意伤害”行为,至少是人身侵权,严重者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是“有组织的”故意伤害,其性质更为恶劣。这怎能仅仅被轻描淡写成 “违规”呢?
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村民被“骗施手术”的受伤害程度医院尚不构成犯罪的话,那么,整个事件中医院欺诈意图和行为明显,从民事责任角度看,医院也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接受医疗服务的村民给予两倍于医疗收费的赔偿。而从目前情况看,医院仅退40%医疗费,这等于村民不仅伤了身同时还破了财,而医院则在经济上没有受到实际损失,甚至还可能因此而盈利。这恐怕无论如何都不能算公平的处理结果,也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