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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庄县:销售过期大米商家赔1300元
作者:薛庆元 赵银忠


      本报南京讯(赵银忠 记者薛庆元)近日,江苏省宝应县消费者协会处理了一起超市销售过期大米纠纷,依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获得超市1300元赔偿。
  9月26日下午,盐城市消费者孙女士向宝应县消协投诉,称其花179.6元在宝应某超市购买了4袋“苏王”牌大米,每袋10公斤,结账后发现大米包装袋上标注“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见封口”。接着,她在其中1袋大米的封口处标签上发现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16日”,其余3袋的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25日”。她以所购的4袋大米均已过期为由,找到超市售后服务人员,要求给个说法。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生产日期为“2010年3月16日”的标签被超市人员撕毁。协商不成,孙女士便将所购的4袋大米全部拉到宝应消协,要求超市方道歉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赔偿1796元。
  在接受消协调解时,超市负责人首先向孙女士表示道歉,对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其索赔要求表示无异议。该负责人解释说,大米过期没有及时下架,是超市工作失误,按照超市管理规定,应由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消费者在索赔数额上做些让步。经调解,超市与消费者在赔偿数额达成协议,超市方一次性赔偿孙女士1300元,协议签订后当场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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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3 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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