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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于11月13日施行,其中对经营者作出规定
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
作者:贾君


  本报讯(记者贾 君)10月20日,国家工商总行政管理局对外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1月13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相关责任,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相关责任,排除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据了解,《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办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办法》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办法》同时规定,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以及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办法》还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以及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注: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就《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详见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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