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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0元买来水货iphone
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销售商加倍赔偿消费者
作者:游婕


      本报讯(记者游 婕)花86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竟是水货,北京市消费者包先生将销售商某数码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数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某数码公司加倍返还货款,包先生退回手机”的判决。
  包先生诉称,2008年5月,他在某数码公司购买了1台“8G iphone”苹果手机。去年3月15日,包先生意外得知,苹果手机没有经过国家3C强制认证,从未在中国大陆合法销售,自己所购手机为水货。随后,包先生找到某数码公司要求退货,遭到拒绝。包先生认为,某数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并加倍赔偿损失。某数码公司辩称,包先生提供的手机发票联和销售凭证上没有写明手机型号,不是该公司销售的。
  今年3月,崇文区法院一审判决某数码公司加倍返还货款,包先生退回手机。某数码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数码公司出具的发票联没有标明商品具体型号,没有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以发票联上没有商品型号主张包先生所购手机非其销售的主张不能成立。某数码公司向包先生销售的苹果手机,经苹果公司在北京的维修中心确认,从未在中国大陆销售过,不是中国大陆合法销售的产品。因此,某数码公司在销售涉案产品过程中,存在违法和欺诈行为。包先生因误买水货数码产品而要求商家退款并加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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