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提 问◆
天津市消费者张女士在该市河东区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1年3月。然而,今年9月底,开发商通知张女士,新房已经建好可以入住。
于是,张女士办理了交房手续,并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代收供暖费合同。前几天,物业公司要求住户缴纳每平方米26元的供暖费。张女士的新房正在装修,装修完后还要空置一段时间。因此,今年冬天张女士无法入住新房。
张女士想问,这种情况下,她是否有权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一些供暖费?
◆回 答◆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认为,开发商虽然提前交房,但是张女士办理了入住手续,应该视为同意开发商变更交房时间提前交房。因此,如果供暖公司提供了供暖服务,张女士就应该缴纳供暖费。
但是,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新房毕竟不具备入住条件,张女士可以与供暖公司或者代收供暖费的物业公司协商,减免一定的供暖费。如果张女士所住的楼盘是分户供暖,她可以向供暖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暖手续,只缴纳一定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何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