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朱 海 通讯员 付 强
今年9月,南昌消费者小刘在驾车时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车头部位损坏。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修理单位与其没有合作关系为由,拒绝全额赔偿。有关人士指出,保险公司的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
今年3月份,南昌的刘先生购买了一辆小轿车,随后在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购买了3000余元保险。该车一直由刘先生的儿子小刘驾驶。今年9月2日,小刘驾车时不慎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车辆头部损坏。小刘拨打了人保财险的95518热线报案后,就将受损车开往4S店修理。“在4S店,人保财险的定损员与我碰了面。但在定损金额方面,他一直与我讨价还价。”小刘说,最终,这名定损员确认修理费1000余元,并要求小刘在修理告知书上签字。
9月9日,小刘却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被告知不能获得全额赔款,原因是该车没在人保财险指定的合作单位修理。对此,小刘百思不得其解。当天,小刘多次拨打95518热线投诉,均被告知此类投诉不受理。“9月10日,我又接到定损员的电话,说我到哪儿投诉都没用,因为是白纸黑字签了字的。”小刘气愤地说。
10月13日,人保财险江西分公司办事处一名主管车辆定损工作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可以肯定的是,定损员已告知客户必须前往指定地点维修。他向记者出示了小刘当初签订的那份文件。该文件名为“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上面注明了“因您自选的修理单位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合作关系,我公司不能保证您车辆的维修质量及我公司的服务效果……该事故中,您的车辆修理所需的更换配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由我公司按市场价报价确定。”
记者同时注意到,这份告知书上没有定损员的签名,也没有人保财险的公章以及一切证明人保财险的标识和字样,更没有注明时间。而当记者问及告知书上为何没有注明实际赔付金额时,该负责人称,下达告知书后,定损员要将车辆定损情况向公司汇报后才能确定定损金额。
这次事故的处理单上显示的换件及修理费用总计为660.5元,但是记者发现上面没有报险人小刘的签字,也没有被保险人小刘父亲的签字。小刘告诉记者,之前定损员一直未向他出示这份处理单。而作为被保险人,小刘的父亲称,自己一直未接到人保财险方面关于理赔的任何告知。
10月18日,江西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工作人员王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三包”期内,汽车出现问题或发生事故后,消费者一般都首选在4S店进行维修,否则日后车辆出现问题,4S店将不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去哪一家4S店,在保险公司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南昌人保财险的做法,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江西合同格式监督管理办法》,请求有关部门对合同中此条款进行撤销。
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张海水律师认为,虽然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事故车辆自修告知书”中明确了消费者必须到指定的维修单位去修车,当事人也签字进行了确认,但并没有说明“指定维修单位”具体是哪些,消费者所去的4S店是否位列其中。由于“告知书”中未明确这一点,保险公司又没有提醒及时告知当事人,导致了当事人不能得到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张律师认为刘先生可根据车辆实际的修理金额,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