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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放心保”难保放心


    (上接A1版)
  10月19日,记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泰立通讯城咨询,销售人员说:“说白了,这个服务就是给你换一个手机。只要手机的尸体在,哪怕是碾成渣渣,你把渣渣扫过来也能换。”
  记者调查发现,原本属于企业“三包”责任的免费服务,被纳入了“放心保”服务条款,变成消费者需付费购买的保障。如《讯捷手机延展保修服务计划和条款》规定,从购买手机之日起的两年内,“厂家材料及技术缺陷产生的功能损坏”属于“放心保”保修的范围。新可安保修公司业务经理刘斌超对此的解释是:“此类现象是由厂家来保修,但是当此类事件发生时,在认证上厂家服务如有扯皮现象,顾客无法接受需要的服务时,我们会给顾客提供服务。”
  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乔则认为,这样的规定经不起推敲,发现手机存在因厂家材料及技术缺陷产生的功能损坏,要么厂家召回产品,要么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让消费者另外付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涉嫌混淆“三包”责任和“放心保”服务的界限。

●律师观点
离开保修本质便涉嫌变相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法》规定,保险产品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川省合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何佳林律师认为,家电、手机等行业合法运作的延保服务,应该是基于购买商品基础上的一种延长保修期的售后服务,与保险产品应该有本质的区别。但如果需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外再额外支付费用,并且离开了保修的本质特征,则涉嫌变相保险活动。保险产品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正常的产品延保服务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售后服务,不属于保险产品,如果借保险之名销售,让消费者对延保服务和保险产品产生混淆,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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