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国春)一个称自己拥有商标权,一个称自己拥有著作权,两个“龙太子”为身份问题对簿公堂,都称自己才是真正的“龙太子”(详见本报2010年2月22日B4版相关报道)。记者11月3日获悉,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商标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成都商人李光辉所经营的成都市武侯区龙太子服装店系“龙太子”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太子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太子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李光辉在1995年出资6万元建起制衣厂,生产销售童装,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龙太子”商标。1997年6月,注册商标被批准,有效期至2007年6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婴儿服装、围巾、手套、雨衣等)。2007年,李光辉续展“龙太子”商标至2017年。但2009年以来,浙江太子龙集团也在销售“龙太子”字样的服装,在电视做广告、举办订货会、开设连锁店等。
太子龙集团委托代理人,浙江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淼认为,太子龙集团使用的“龙太子”名称,来源于其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龙族兄弟》以及据此创作的动漫片《龙脉传奇》中主人公的中文名字。经过太子龙集团长期持续投入巨额人力财力培育,龙太子这个卡通明星在知名度上拥有压倒性优势。而且,太子龙集团此后注册的“龙太子”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有显著区别,并不会造成误认或混淆。针对判决结果,钱淼表示将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提出上诉或另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