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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超低价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
作者:张磊


      眼下,网络团购中经常出现一折、两折等超低价商品或服务。一些网民认为,团购商品的超低价如果低于成本,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如果没有低于成本,那么,原来的价格虚高,也存在价格欺诈误导之嫌。
  团购低价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北京大学政府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阎雨认为,首先,应正确区分正当价格竞争或基于正当理由降价销售与不正当低价销售之间的界限。区分二者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有无排挤竞争对手之目的。
  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包括:(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
  经营者通过团购途径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仅仅是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或者进入新市场的需要,偶尔在短期内低于成本销售,在市场上未产生任何危害作用,则一般不视为违法,通常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竞争策略。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也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法律也不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产品。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几项并未穷尽非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各种情况,除此以外的其他低价销售情况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以行为是否排挤竞争对手为依据进行认定。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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