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假如出一道选择题,在城市人行道上停车,影响市容还是妨碍交通?我想多数人都会选择后者。然而,在广东省深圳市,却说不准会收到哪个单位的罚单。
11月9日 《南方都市报》报道说,有市民反映,近日在深圳市罗湖文锦渡沿河南路惠州酒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停车办事,不料1小时后取车时发现车轮被铁锁锁住,并贴有一张南湖街道城管科开出的罚单,称其违规停车,需缴纳500元罚款方能开锁离开。对此,车主不解,违章停车应该归交警管,怎么变成了城管部门的事,而且城管罚款比交警罚款额高出200元。
针对车主疑问,城管部门的说法是,根据2004年6月25日修订的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停放,违反规定的,城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可是,今年最新修订的《深圳交通处罚条例》中也有同样的规定,机动车停放人行道,罚款300元。一座城市的两个行政处罚条例怎么出现了重复?
从立法理论上讲,任何一部独立的法律法规,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只有严格厘清调整范围和规范对象的边界,才能够有效避免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重叠或者空白、漏洞。具体到深圳市的情况,人行道上停车,应由市容管理法规调整,还是由交通管理法规调整呢?当然,这要看人行道上的违章停车,到底是影响市容还是妨碍交通。
首先,常识告诉我们,在城市人行道上违章停车,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妨碍交通秩序和影响交通安全,与市容是否整洁、美观的关系远一些。在深圳市容管理部门那里,人行道上停车是影响市容的,因而把它纳入市容管理法规予以规范,最终通过立法机关使自己获得了对 “人行道停车”的处罚权。不过,深圳市容管理部门的观点似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1992年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深圳市市容管理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国务院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没有将“违章停车”纳入市容管理和处罚的范围。从我国更高的立法层面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效力不仅高于国务院制定的市容管理法规,而且也高于深圳市市容管理地方性法规,后两者都不得与前者争夺规范事项和调整对象。事实上,在包括城市人行道在内的道路上违章停车,是属于妨碍交通秩序和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而相应的执法权是明确授予公安机关的。深圳市相关法规将执法权既授予公安机关,同时又授予市容管理机关,且不说其自相矛盾违背法理,即使从上位法的规定看,也直接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法规的冲突损害了法治权威及公信,影响了市民利益,这种状况不应再继续下去。深圳市有必要启动快速修法程序,尽快修订市容管理法规的相关条款,以维护法规之间及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的一致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