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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协建议
车船税应依汽车价值征收
作者:张震


      本报讯(记者张 震)车船税的调整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照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车船税改革草案,我国乘用车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将由现行统一计税,调整为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七档计征。排量在1.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的车船税有所降低,1.0升以上各档乘用车的车船税都将不同程度提高,排量越大所缴车船税越多。对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认为,过高的税负会影响汽车产业的发展,使高速增长的中国汽车市场放缓,基于车船税对行业影响很大,各方对其操作应更加谨慎,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细则以完善草案。
  11月9日,在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月度行业信息发布会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税赋政策的调节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汽车产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但目前的车船税草案有很多方面还不成熟,需要改进。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经过研究认为,车船税草案应从以下五方面改进:
  一、按排量征税未能充分体现财产税性质。如果车船税是财产税的概念,则应基于汽车的价值来征收,而不是基于排量大小来征收。另外,作为资产,车辆价值要随着使用年限进行折旧。
  二、不能真正促进节能减排。对节能车船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是对的,但“对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的说法不合适。高耗能、高污染车船,应该严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税负来调节,不应鼓励用缴税置换排污权。
  三、车船税增幅过大与五中全会指导思想不符。如果作为一种财产税调节的话,不同排量的汽车财产价值只差两三倍,但不同分档的税收差距从最低到最高相差近10倍,这就成了有点带惩罚性的税收政策。
  四、车船税应真正体现鼓励农村消费,或对自主品牌销售影响大。草案使一些消费者多交税,对小排量汽车也并未体现出很大的照顾,可能会影响汽车销售。
  五、对诸如北京市这样实行限行政策的城市,在车船税上应有体现。对所减免限行天数应有对应条目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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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B1 版:汽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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