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贵阳讯(通讯员雷 泉)10月28日中午,张女士到一餐厅用餐时,放在座位上的手提包被盗,丢失现金3000元,银行卡2张、存折1本、身份证、驾照等物品。但店方却以“在餐厅内设置了提醒顾客保管财物的警示标志”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无独有偶,10月29日,张先生因身体不适,在社区卫生室就医时,医院大门玻璃突然碎裂滑落,划伤其脸部和手臂多处。而医院也以其设置有警示标志,是消费者自己用力过大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各不相让。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虽然上述两件纠纷的经营方虽然作出过警示,但并没有进一步的防范措施,不足以让消费者注意到可能发生的危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消费者协会认定经营者张贴警示的方式,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告知的内容也应属无效。后经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和调解,最终餐厅赔偿了消费者张女士1000元;卫生室也承诺负责医治消费者张先生划伤处,并赔偿1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