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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将加严
作者:冯英杰


        本报讯 工信部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中的申报、备案、实施和相关注意事项作了具体说明。《通知》指出,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不同车型及不同油耗同一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报送工信部备案。工信部将通过“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定期公告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并已列入“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已备案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数据信息如发生变化,按新增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处理,企业需及时报送备案。其中,只有燃料消耗量数据发生变化而其他数据没有变化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在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信息》材料的同时,需附带企业正式文件说明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工信部在《通知》中强调,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是实施汽车燃料消耗量评价体系和政策体系的基础,是我国汽车产品节能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引导节能汽车产品消费,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冯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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