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报道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示范文本》和《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已于近日开始征求意见,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要求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告时间不能少于15日。
按照要求,物业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告上一年度物业服务收支情况,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内容包括物业企业对上一年度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收支情况、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表等。其中共用部分经营收益表是对小区共用部分以出租、出借、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财务记录,由共用部分车位收益、文化活动中心和其他共用部分收益3个部分组成。 (耿 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