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表示,安先生购买国航公司、达美公司的联程机票,双方之间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国际公约及《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国航公司、达美公司分别就各自运输区段承担合同义务。由于航班晚点主要是在国航公司运输区段发生的,国航公司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一审判令国航公司赔偿安先生机票款损失2000余元。达美公司在安先生该段航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安先生要求达美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国际公约,达美公司称因安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取消其回程机票的说法符合约定。安先生未能按照约定告知达美公司其自行选择其他航班飞行,导致达美公司取消其回程机票,对此,安先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