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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车外被撞身亡保险公司拒赔
重庆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司机下车后属第三人,判令保险公司赔偿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一辆大巴车与一辆客车在渝宜高速路上发生擦挂,大巴车司机郑某下车跟对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料,另一辆大货车因失控急速驶来,郑某当场被撞身亡。大巴车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郑某是大巴车的合法驾驶人,不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理赔范畴为由予以拒绝。2010年12月初,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大巴车车主11万余元。
  2008年11月12日,郑某驾驶一辆大巴车在渝宜高速路上与一辆客车发生小刮蹭。两名司机将车停在高速路边,站在两车之间的空隙处协商赔偿事宜。不料,一辆大货车突然失控,朝他们猛撞过来,郑某当场身亡。
  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郑某承担次要责任。2008年年底,当事各方就郑某身亡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郑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7万元,先行赔偿23万元,余款等保险公司赔付后再支付。
  因大巴车投保了交强险,大巴车车主找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对方理由是交强险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死者郑某是大巴车的合法驾驶人,因此不属交强险理赔范畴。
  2009年9月,大巴车车主将保险公司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者郑某家属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20余万元。庭审时,原被告双方就郑某究竟属于被保险人还是第三人,展开辩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生前虽系大巴车驾驶人员,但其正常下车,其身份已转换成了第三人,应当适用第三者责任险。大巴车方在予以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应获支持。
  2010年6月,万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及修理费共计116949.1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二中院。同年12月初,重庆市二中院于作出维持一审宣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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