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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开“代码处方” 卫生部门消极履职
江西省于都县法院一审判令卫生局对举报人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作者:朱海 付强


      本报南昌讯(付 强 记者朱海)患者袁西北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后,开具了一张只写着编号的纸条,让其到药房缴费取药。由于当地卫生部门认定医院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袁西北将其诉至法院。2010年12月20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袁西北的诉讼请求。
  袁西北称,2010年3月31日,因咽喉不适,他到于都县人民医院就医。医生诊断后,递给他一张写有“228”编号的纸条,告知其去缴费取药。袁西北询问开的是什么药、价格多少,医生表示交了钱拿了药就知道了。袁西北直到带着纸条到收费处共缴纳了78.5元,再到药房窗口取到药后才知道,医生总共给他开了3种药,但这些药的单价却不知道。
  袁西北说,医生在病历上书写的内容字迹潦草,难以辨识;该医院未在墙上张贴药品价格,只在电子屏幕上有滚动显示。另外,医生用数字代替处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
  同年4月3日,袁西北向于都县卫生局邮寄了一份书面申请,请求该局对于都县人民医院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作出确认,并对该医院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同年4月12日,于都县卫生局复函认为,该医院已将药品名称和价格进行公示,没有超标准收取药费,亦不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在向于都县卫生局邮寄书面申请的同时,袁西北向于都县物价局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要求确认于都县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同年4月19日,于都县物价局答复称,“该院对你所售药品价格基本上未超过药品控制差率。部分药品价格由于不好找数,院方存在取整现象,对此,物价部门每年都对其药差作出了处罚”。
  同年11月8日,袁西北将于都县卫生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的复函隐瞒了于都县人民医院超标准收费的真实信息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确认及作出真实信息的书面答复。
  于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于都县卫生局在接到袁西北的举报后,虽对举报人作了答复,但没有向举报人附相关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诉讼中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作出的价格答复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同年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于都县卫生局消极履行其法定职责,其对袁西北要求对于都县人民医院履行医疗管理行政监督职责未依法作出正确答复及处理,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该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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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2 版:法制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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