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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诉公交车多收费
广东省广州市一法院一审判令公交公司返还1元钱车费
作者:黄劼


    ■本报记者 黄 劼
  因在广州市乘坐公交车时被按全价收费,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的残疾人夏楚辉将广州市第一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巴士公司)诉至法院。2010年12月30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第一巴士公司返还夏楚辉1元钱。
●诉讼事由 夏楚辉自小因车祸
失去右腿,属二级伤残。2008年11月23日上午,他从广州市海珠客运站乘坐第一巴士公司的9路公交车,并出示了《残疾人证》。该车司机称,凭此证件在广州市无法享受乘车半价优惠,要求他付车费全款两元。
  夏楚辉认为,根据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该规定并未限制户籍,残疾人乘公交车至少应该享受半价优惠,即他在广州市乘公交车应支付1元钱,而不是两元钱。此后,夏楚辉将第一巴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向其口头赔礼道歉,退回多收的1元车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15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第一巴士公
司辩称,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盲人与重度残疾人乘车免费,但对于其他残疾人,是否享受免费或半价至今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且相关法规规定的是“可以”,故夏楚辉应付全费乘车。至于夏楚辉认为公交车司机态度粗暴和索要精神赔偿,第一巴士公司认为其没有证据。
  2010年12月30日,越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夏楚辉要求法院调取事发时公共汽车上的监控录像,以证明司机对其有拉扯和动粗的行为。对此被告表示,该车事发时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夏楚辉也没有举证。因此,夏楚辉要求口头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等规定,夏楚辉这种程度的残疾人可以减半缴费乘车,被告对夏楚辉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法院一审判令第一巴士公司返还夏楚辉车费1元,驳回夏楚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观点

此案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有关法学专家认为,此案的判决在广泛的层面上具有一定示范意义,今后不论户籍,残疾人在广东省乘坐公交车,都应享受对应残疾等级的优惠,公交车司机应当热心帮扶。
  记者了解到,为了争取残疾人优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夏楚辉曾向多个部门寄去了信息公开申请书。2010年7月7日,夏楚辉收到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书面复函。复函中称,一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扶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为此,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报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发文,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贯彻 《广东省残疾人扶助办法》,“凡持有《残疾人证》者在省内各地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论户籍在何地,均可按《办法》规定享受免费或减半缴费待遇”。 (黄 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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