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施行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 劼)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由省一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章。按照《规定》,广东省将有20%的居民人口纳入法律援助的基本对象行列,“被妇联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等14种情形将免予审查,直接可获得法律援助。外省人员在该省遇到案件,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援助,受援助者可免费打官司。
据广东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广东省约有常住人口9000万人、外来人口2000万人,而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属于低收入人群。常住人口的20%与外来工人口相加有3800万之多。此《规定》使获益人群不局限于广东省省内,外省居民不管是前来旅游还是出差,只要案件发生地在广东省,且当事人的收入水平也符合《规定》,将同样可免费获得援助,据估计有4000万潜在的受益人群。
《规定》明确了免予经济状况审查、被视为经济困难的14种情形。凡是符合这14种情形的公民,法律援助机构无须再对申请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快捷。这14种情形分别为: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