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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商推广汽车货物运输合同
作者:张镝 靳涛 吴采平


  本报武汉讯(张镝 靳涛 记者吴采平)1月7日,武汉市工商局和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联合宣布即日起在武汉市汽车货物运输单位推广《武汉市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武汉市汽车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中要求,合同中明确的主体为托运人和承运人,将托运货物的品名、规格、种类、数量、重量、货物价值、保险、保价价格和运输费用、结算方式、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等基本内容在合同中较为全面地予以了明示。
  据武汉市工商局法规合同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合同中重新明确了联运货物的赔偿责任,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承运人承担全程赔偿责任。合同规定: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支付给承运人违约金;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约定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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