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许后鹏 记者薛庆元)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设计,擅自将小区公共电梯的位置调高了几十厘米,引起业主不满。经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将电梯落地建设。
2010年11月,某花园小区的4位业主向镇江市消协反映,该小区公共电梯的位置比商品房预售合同上高了几十厘米,没有设置到地平面。目前楼房已经封顶,如果不能尽快让开发商进行整改,按原计划施工,该处电梯将永久地处在“跳高”的位置,将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
受理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向建筑业内有关人士了解情况,并共同到现场查看。有关人士勘察后认为,从技术角度看,将电梯设置到地平面是可行的。消协人员认为,开发商未取得业主的同意,无权单方变更合同。经多次调解,开发商最终同意将电梯落到地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