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石家庄讯(翟永刚 本报记者李 建)日前,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对经营者食品销售过程中理应“明知”的7项违法行为予以明确,以进一步约束食品销售者的经营行为。
这7项违法行为是: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以及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为销售食品,擅自更改、调换已过或者临近保质期(生产日期)标志的;同一违法事实已经受到处罚后再犯的;同一批次食品经工商部门抽检、送检确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在媒体上公布后,仍上架销售的;故意采取不正当竞争等不法手段销售产品,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上其他同类产品的;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责令下架,案件未处理完结,未经同意擅自上架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
石家庄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经销商涉嫌上述7种行为,可以到当地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并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索要食品10倍价款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