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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实施——
挪用停用泊位逾期未改每个罚千元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从今年1月1日起,《沈阳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启用。据悉,该《办法》从配套严管停车场入手,从多个角度着手解决市民停车难问题。
  据去年12月9日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沈阳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100万辆,沈阳城镇居民家庭百户汽车拥有量达到18.7辆。由于沈阳市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造成了城市路网建设步伐跟不上汽车增长的需要,交通基础设施的不足,造成了城市车辆难停、交通拥堵的“交通病”。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除了交通基础设施不足,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使用、经营、管理方面的欠缺,从另一个方面也加重了停车难。为了化解停车难题,沈阳市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积极吸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充分体现政府在产业发展中资源配置、培育市场的调节作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取标准,根据区域及地段繁华程度,按照同一区域路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采取计时收费的,可以实行累进计费的方法,利用价格杠杆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周转率,引导群众改变停车习惯,发挥地下停车场的功能,有效缓解城市可用面积日渐紧张和机动车数量不断增长的矛盾。
  大量小区内白天停车位空闲,而晚间又轮换到企事业单位地下停车库出现空闲,为了充分开发、合理利用现有停车场资源,《办法》规定,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居民住宅小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住宅小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居民住宅小区周边支路及小街(巷)施划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针对当前一些单位甚至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未经允许,在马路边画个框就开始收钱,严重侵害车辆驾驶人的权益等违规行为,《办法》规定,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对违反要求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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