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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花10多万元买的新汽车竟是一辆“伤车”。在辽宁省鞍山市及铁西区两级消协的支持下,消费者诉至法院维权,日前一审重审获得胜诉——
“娘家人”有理有据替我撑腰
作者:王文郁


    

■本报记者 王文郁
  花10多万元买的新汽车不料是一辆“伤车”,在当地消费者协会的支持下,辽宁省鞍山市的王先生将某汽车4S店及该品牌汽车制造商诉至法院。日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某4S店加倍赔偿消费者购车款23万余元。据悉,这是目前为止由鞍山市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诉讼获得判赔金额最多的案件。“消协真是咱消费者的娘家人,感谢他们有理有据地替我撑腰。”1月19日,66岁的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整个事件的经过。
因证据不足一审时失利
  王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4月,他在鞍山市铁西区某汽车4S店花10.89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汽车。提车当天下雨,王先生无法细看车况,便签单提车。办完车辆入户、保险等相关手续后,这辆车在做内饰时被工人发现其右前翼子板部分,靠近翼子板一段A柱及整个前保险杠是后喷漆的,颜色与车体其他部位不一致,而且右前翼子板固定螺丝存在松动过的痕迹,表面漆已脱落,右前大灯护套有明显划痕。王先生找到某4S店,对方拒不承认,并拒绝王先生提出的退换车的要求。
  同年6月2日,王先生向鞍山市铁西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某4S店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受理投诉后,铁西区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某4S店调查。因调解未果,在铁西区消协的支持下,王先生将某4S店以及该品牌汽车制造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加倍赔偿购车款及经济损失合计24万余元。
  同年11月13日,铁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签具的新车交接确认单,能够证明提车时车辆完好且漆面无划痕。而王先生提出所购车辆存在的上述问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一审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对记者说,虽然此前铁西区消协工作人员对车辆所做的勘验笔录,以及对某4S店工作人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未被法院采信,但这次败诉,提醒了他上诉后继续取证的方向。于是,他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消协相助获得有力新证据
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曾要求某4S店出示该车到店的具体时间,对方仅出示了一张没有日期的单据。后来,经铁西区消协工作人员向汽车制造商多次查询,并会同铁西区工商局人员到某4S店查看整车分拨交接单,发现王先生所购车辆,早在当年5月1日就运到了该4S店。既然5月初车已经到了,为什么某4S店要到5月22日下雨天才通知王先生前去交款取车?这半个多月的空当,让王先生产生了怀疑。
  王先生决定先找到该车的经手人。他通过询问某4S店多名人员得知,2009年5月1日当天是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负责提的车。几经周折,王先生在2009年11月末找到了当天负责提车入库的工作人员高某。王先生的女儿跟高某谈了很久,向她了解有关情况,并建议她换位思考。最终,王先生的女儿说服了高某。
  王先生介绍说,高某告诉他们,当天确实是她提车入库的,在准备进库时不小心将车撞到了修理间的门框上,造成车右翼子板损坏。之所以在5月22日才将车交给他,是在等汽车制造商发配件过来维修。
  获此重要证据,王先生很高兴,然而律师提醒他,如果能进一步形成有利的证据链条,将更有利于在上诉中胜诉。2009年12月初,王先生找到鞍山市消协秘书长孙政府,请求消协帮助维权。“孙秘书长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指派鞍山市消协副秘书长张冬,陪我远赴汽车制造商所在地取证。”王先生说。
  在汽车制造商所在地消费者组织的配合调查下,鞍山市消协消协人员和王先生得知,在其提车前的10多天,应鞍山市某4S店的要求,汽车制造商确实向该店发了一个王先生所买车型的右翼子板。汽车制造商的汽车配件只供给自己的汽车经销商,不供各地配件商店。消费者与鞍山市某4S店发生汽车质量瑕疵诉争后,在一审开庭前夕,汽车制造商曾派工作人员到某4S店,对诉争车辆进行检查,确认该车右翼子板和保险杠不是原厂高温烤漆,是后喷的低温漆。
  随后,鞍山市消协向鞍山市中院提交了上述有关调查情况。2010年5月6日,鞍山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此案发回铁西区法院重审。
再审时4S店被判加倍赔偿
  2010年9月27日,铁西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王先生诉某4S销售店以及汽车制造商车辆买卖纠纷案。鞍山市消协秘书长孙政府、副秘书长张冬及工作人员何珉到庭旁听。王先生对记者说:“看到鞍山市消协领导和工作人员坐在旁听席上,我受到莫大的鼓舞!因为孙秘书长此前曾对我说,他们代表全市消费者支持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审中,王先生出示了的多个证据,其中,包括鞍山市消协出具的情况介绍等13个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法院审查,法庭予以采信。
  2010年11月26日,铁西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某4S店存在故意隐瞒事实,以次充好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在王先生要求退车的情况下,4S店应返还购车款10.89万元,追加1倍赔偿,并应承担因退车而造成原告的相应损失,包括保险费6926.5元、车辆购置税4653元、汽车装饰费4220元、牌证费125元、车辆检验费140元,合计233864.5元。
  对于王先生要求第二被告汽车制造商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此车所存在的质量瑕疵是由第一被告造成的,与第二被告无关,作为生产者的第二被告不应承担其损失,因此,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某4S店不服这一判决,目前已向鞍山市中院提出上诉。“做好消费者的‘娘家人’,为消费者撑腰,是消协责无旁贷的使命。”鞍山市消协秘书长孙政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协将不遗余力地继续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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