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一起因汽车节能补贴引发的消费纠纷,经江苏省赣榆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单先生顺利地拿到了3000元补贴。
今年1月,单先生在当地一家汽车城看好一款1.6L排量的黑色尼桑轩逸轿车,当时标价124800元,最终以120500元成交,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赠送车窗门贴膜、迎宾踏条、车窗亮条等,一个月内付款提车。而就在单先生交齐车款,准备提车时,汽车城却要求单先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汽车节能补贴领取证明单据》上签字,承认已享受3000元补贴。单先生感到莫名其妙,销售人员解释,汽车城给予单先生的车价优惠已包含汽车补贴款,希望单先生能够配合完善手续,由汽车城领取补贴款,否则汽车城将会让销售人员承担补贴费用。单先生很生气,“成交价格是经双方讨价还价达成的,购车合同上也没有约定我已享受节能补贴。”双方协商不成,单先生到该县消协投诉。
赣榆县消协调查后发现,单先生购买的车型确已纳入国家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而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和汽车城开具的购车发票上注明的车价都是120500元,并没有任何关于节能补贴的约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9月2日的通知要求,明确节能汽车推广企业及其经销商要把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补贴严格区别开来,先按享受企业优惠后的实际价格出售节能汽车并开具销售发票,再将政府补贴兑付给消费者。经消协人员说服教育,汽车城顺利地为单先生办理了提车手续。 (苏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