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岁末年初,流浪乞讨儿童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地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救助。然而,调查显示,对流浪乞儿进行的救助流于形式,不少被劝阻、遣返的流浪乞儿又很快重返城市街头(据3月1日《新京报》报道)。
据分析,有三大因素妨碍救助,一是救助者热心,被助者冷淡,相当一部分被救者没有求助的愿望;二是流浪儿童来源地和救助地对接不够,来源地不知如何安置被救助儿童,仅限于“收发”;三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使简单救助流于形式。
应当说上述分析不无道理,但均未触及根本。换句话说,即使完全改变上述三大因素,由于没有明确而具体的制度支撑,目前实施的流浪乞儿救助也难免流于形式。
在笔者看来,影响流乞儿童救助效果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制度不完善。儿童应当享有哪些权利,父母、家庭、学校和政府承担哪些义务,哪些是不能放弃的权利,哪些是不能怠慢的义务,这些内容仍散见于多部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之中。不仅有些关键权利义务还不是十分明确具体,而且在相互衔接和有效保障上也有不少漏洞,缺乏力度。比如,法律虽然要求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但这种义务性体现得还远远不够,没有相应措施保证和促使家长及当地政府严格履行该义务。部分流浪乞儿的出现与此密切相关。而对非义务教育年龄阶段的儿童,政府有没有义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要,不使他们沦为流浪乞儿,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界定,事实上是把更多的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保障义务交给了父母和家庭。久而久之,反而产生“政府救助流浪乞儿理亏”的不良思想认识。
另外一个法律制度障碍则表现在操作层面,即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法律虽然早已规定了监护权的转移,却少有法律实践。特别是对那些父母带领儿童流浪乞讨的情况,政府和社会实施救助的前提就是要实现监护权的转移,通过暂时剥夺其父母监护权的方式使儿童获得充分的成长保障,否则救助就有法律障碍,出现法律纠纷。总之,救助流浪乞讨儿童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法律制度的强有力支撑,单靠名人和民间组织一时的“热血沸腾”无法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