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 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11类34项服务收费 (据3月15日新华社报道)。
34项银行收费被取消,看上去挺多,但仔细一看似有避重就轻之嫌,因为被取消的大多是不太紧要的收费项目,比如开户和销户手续费,密码修改和重置手续费,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转账手续费,工资卡、医保卡的年费等,有的原本就不收,有的一次或一年收费几元钱。而这些年来人们反映强烈的银行收费项目,如跨行查询、取现、转账收费等却没有取消,也没有降低,甚至没有对这些收费予以规范。
更重要的是,如果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那么取消几十项收费就好像是“割韭菜”,割完一茬很快又会冒出一茬。银行业务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拓展,巧立收费名目的空间大得很、手段多得是,“事后取消”式的监管只能疲于应付,况且很多时候还应付得不及时、不得力。
银行收费项目泛滥,收费标准偏高,现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脱不了干系。从名称上即可看出,这个办法强调了国有银行的“商业”性质,将之与一般商业银行等同视之,没有凸显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身份、垄断地位及社会责任;从该《办法》的内容上看,商业银行设立收费项目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也就是说,各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并且是“无禁止即可为”——这就是问题的源头。
从道理上讲,假如我国的银行业是充分市场化的,那么各个银行拥有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权力就不是什么问题,因为充分的市场竞争能够迫使各银行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问题是,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竞争尚不充分,甚至存在着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的 “联合垄断”,他们一同设立收费项目,一同提高收费标准,民众对此无可奈何,没法“用脚投票”。众所周知,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标准大多高于一般商业银行,无非是垄断给了他们底气。
显然,鉴于国有商业银行实际上具有垄断性质,监管部门如果真的想规范其收费,就不妨转变监管思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改“无禁止即可为”为“无审批不可为”——国有商业银行若要设立收费项目或调高收费标准,必须事先报请监督部门审批。“事先审批”显然优于“事后取消”,不仅能够防止银行收费多如牛毛,而且可以避免银行收费陷入无休无止的废、立拉锯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去年7月发布消息称,已经起草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并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尽管我们尚不知这个新办法的庐山真面目,但毫无疑问,将国有商业银行与一般商业银行分而视之,对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收费进行严格管束,应该是这个新办法着力考虑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