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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一市民反映,26年前委托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将父亲的骨灰与先逝的母亲合墓而葬。今年清明节准备为父母迁坟时发现——
墓穴里找不到父亲的骨灰坛
作者:余知都


    ■本报记者 余知都
  “要不是这次清明节迁坟,我们无论如何也不敢相信,26年来墓穴里居然没有我父亲的骨灰坛,家族里大大小小几十口人的感情都受到了不小的伤害。”4月14日,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的王先生来到本报驻湖南记者站,向记者说起了这件蹊跷事。
消费者反映——
合墓中没有父亲的骨灰坛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有兄弟姐妹6人,1982年母亲去世,其骨灰安葬在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所属的金陵年代墓区。1985年10月,父亲去世火化后,家人为父亲办理了与母亲的合墓手续,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当时,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说,安葬工作由他们统一安排,家属不需参加,并要我们留下联系方式,待合墓建好后通知我们。”王先生说,于是,他将装有父亲骨灰的骨灰坛交给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后,放心地离开了。同年11月,王先生接到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的电话,告知其父母合墓已建好。王先生遂与家人一起前往祭拜。此后,每逢春节和清明节,王家的后人都要来此祭拜。
  今年春节期间,王先生和家人去拜祭父母时,感觉父母的合葬墓小、地点偏僻,拜祭不方便,于是提议将父母的骨灰迁至祖父母坟中,再修建一个大合墓。这一提议得到其他亲属的赞同。之后,王先生就迁坟一事与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进行协商,得到了对方应允。3月30日,王先生交了1.7万余元费用并办完相关手续后,与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一同来到其父母合墓处迁坟。当施工人员打开墓穴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惊呆了,合葬墓穴里只有王先生母亲的骨灰坛。随后,施工人员在合墓前后深挖,仍然没有找到王先生父亲的骨灰坛。王先生等家人在现场伤心地大哭起来。“国人的传统讲究入土为安,现在父亲的骨灰不知去向,这叫我们如何心安。”王先生说,墓穴里没有父亲的骨灰坛,也没有被盗的痕迹,唯一的可能便是当年为父母亲修建合墓时,殡葬事业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没有将其父亲的骨灰坛放进去,只是在外面立了个合墓碑。
记者调查——
殡葬管理处未找到骨灰坛
  4月15日上午10时许,记者与王先生来到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园内的寝园墓区,王先生祖父母与父母的大合墓就在这个墓区。在大合墓前,头发花白的王先生双膝跪地,拿出父母亲的遗像,凝神注视。王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大合墓里缺了父亲的骨灰,来拜祭时,只能将父亲的遗像拿来,即便如此,依然难以抚平心灵的创伤。
  随后,记者来到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采访。该处公墓科工作人员唐某说,管理处对王先生的事情十分重视,先后几天组织人员寻找丢失的王先生父亲的骨灰坛,均没有结果,“如果实在找不到,我们只能采取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办法予以解决”。
  “任何解释也无法告慰先父的灵魂,任何处理办法也无法抚平后人心灵的伤痛。要不是这次迁坟,我们还一直被蒙在鼓里,这叫我们后人如何对得起先父的在天之灵!”王先生告诉记者,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必须尽快拿出解决办法,给王家后人一个交代,给逝者一份尊严。同时,他和亲属将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专家观点——
殡葬管理处应承担侵权责任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作为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单位,实际上与逝者亲属达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因殡葬事业管理处未按合同履行义务,侵犯了逝者亲属的权利,给逝者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此纠纷中,受损害的不是有形的价值物品,而是精神寄托物,依照《侵权责任法》,殡葬事业管理处应承担侵权责任,对逝者亲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4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何国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与王先生约定了承办其父亲的骨灰和先逝的母亲合墓而葬的服务内容,合葬时不主张逝者亲属参加,但实际又不履约且不告知,这既是一种涉嫌违约行为,也是一种涉嫌欺诈行为。作为接受殡葬事业服务的消费者,王先生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自己的权益,也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索赔,还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要求精神赔偿。王先生可与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消协投诉,或向工商机关申诉,若仍无法解决,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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