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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涉车投诉成维权典型
作者:岳彦臣


      本报讯 湖南省常德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的201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显示,汽车质量投诉首次列入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中,一起由汽车自燃引发的纠纷引人关注。据介绍,2009年7月13日,龙新庆与石门县宏鑫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宏鑫贸易)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龙新庆以259800元向宏鑫汽贸购买越野汽车一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发动机舱突然起火。
  汽车自燃后,龙新庆多次找宏鑫汽贸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10年1月13日,龙新庆投诉到石门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由消委会委托相关机构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部门认定,起火点为该车电子扇线束,然后向上、向后蔓延。消委会收到鉴定结论后,再次组织了第二次调解,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据此,石门县消委会为消费者联系了志愿律师团,依法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如下意见:一、宏鑫汽贸补偿龙新庆因汽车自燃后开支的租车费、交通费、律师费等2.8万元;二、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汽车修复所需费用和因自燃导致的汽车贬值损失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宏鑫汽贸予以全额赔偿。
  除上述案例外,涉及机动车用品投诉也渐成焦点。2010年11月22日,石门县维新镇村民覃正财投诉称,其于11月17日在石门县岗市加油站购买了0#柴油1582升,使用后不到5天的时间,挖掘机发动机就出现严重故障,其维修费、工程误工费等损失高达10万多元,双方多次交涉未果,车主请求消委会主持公道。
  接到投诉后,维权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加油站现场收集证据。经抽检,结果为该柴油“闪点”一项严重不达标。通过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该加油站一次性赔偿投诉人覃正财挖掘机维修费、误工费等费用11万元。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加油站经营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岳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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