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沈玲芳
食品安全备受关注的今天,保质期如何计算却并无定论。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当日开始计算?还是次日开始计算?近日,因为这一日之差,浙江省海宁某消费者要求超市十倍赔付遭拒,引发了保质期从何日算起的问题讨论。
近日,某大型超市来到海宁市消协咨询法律知识,希望海宁消协能出具一个关于保质期从何日起算的权威说法。海宁某消费者今年4月27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10袋品牌速冻粽子,价值500余元。第二天准备食用时发现,粽子生产日期是2010年11月1日,保质期180天,仔细算下来4月27日就已经过期。该消费者认为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退一赔十。超市方则认为,这批速冻粽子在消费者购买当日尚未过期,28日才算过期。因此超市方表示,同意消费者退货的要求,但不同意十倍赔偿。
海宁消协的工作人员随即就此问题开展了多方求证。质监部门表示对这个问题并无既定说法,但是可以对食品进行取样检测,判断是否变质。从网上查询来看,则有一种说法为:保质期是由企业根据所产食品情况定的,一般也由企业来解释,但常规理解是从生产当日到第二天为一天。
海宁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关于期间的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而《食品安全法》作为特别法,对保质期从何日算起未作相关规定,也无特别法规对此做明确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消费者所购商品并未超保质期,但如果消费者能够提供其它法律依据或者质监部门的鉴定结果来证明已过保质期或属于不能再销售的证据,消协还是会支持消费者的索赔要求。
另外,海宁消协提醒消费者,食品有保质期和保存期两个不同的概念,保质期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而保存期则是食品的最终食用期。并非过了保质期就一定会变质无法食用,只是过了保质期,食品的安全性无法保证。在这一天的保质期临界状态下,食品只要妥善保存一般都处于保存期内,仍可食用。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除仔细检查保质期外,也要注意销售环境是否符合保存要求。同时告诫广大食品经营者,食品临近保质期就有责任提示消费者,而非过了保质期才进行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