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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的不便不应全由旅客承担
作者:李克杰


    ■李克杰
  6月1日起,乘坐D字头动车组实施实名制,购票、进站上车需旅客出示身份证明。记者近日走访发现,实名制让一些热门线路的火车票好买了,受到旅客的赞许,但也带来了一些烦恼,比如车票丢失再购票时,只能更改目的地或者乘车日期(据5月30日《武汉晚报》报道)。
  火车票实名制对打击“黄牛”炒票、保证旅客买到票和维护铁路秩序,效果无疑是十分明显的。但也不可否认,火车票实名制在增加旅客等待时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其他一些不便。笔者认为,这些不便不应全由旅客承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均衡分担,或者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便。
  首先,实名制车票丢失再购票,只能更改目的地或者乘车日期,这会给旅客造成较大不便。旅客出门,往往目的地和乘车时间都是非常确定的,或者外出旅游,或者出差公干,或者谈判签约,或者探亲会友,一般都是不容进行较大调整的。而实名制火车票不慎丢失后,却要么更改目的地,要么更改乘车日期,当天的同方向火车票就不能再买了,实在是较大的不便,甚至也可以说是重大系统缺陷。为了方便旅客再次购票,适应各种难以预测的购票需求,铁路方面应当尽快改进实名制售票系统,允许旅客在声明作废或者及时挂失后,再次购买同一车次、同一方向到同一目的地的车票。
  其次,实名制条件下的退票,依然收取20%退票费,比例过高,显失公平,应当大幅度下调。众所周知,火车票是一种客运合同,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随着铁道部相关规章的修改以及动车售票实名制的推行,在这份原本由铁路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中,进一步加入了方便铁路管理、限制旅客权利的内容,使旅客权利受到一定影响。一是购票及进站乘车时必须携带并出示个人身份证件,票、证、人不一致将不得进站,乘车前如果出现证件丢失等特殊情况,将意味着实名制车票作废;二是如需退票不能再进行私下转让,而必须在开车前两小时退票,且要支付票面额20%的退票费。
  整体看来,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旅客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权利不断受到限制,甚至由于铁路部门售票系统缺陷和管理措施跟不上而带来的一些不便,也要由旅客承担。这明显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平等、公平交易原则。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实名制下且开车两小时前的退票,不可能给铁路部门再次出售造成多大影响,甚至不会造成多少实际损失,统一收取高达20%的退票费,等于收取20%违约金,是非常不合理的。
  总之,铁路部门采取措施治理“黄牛”、加强火车票管理是正确的,但不能随意“克扣”旅客的法律权利,更不能利用垄断地位和格式合同来扩大自己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实名制条件下的火车票退票费应当适度降低,以使客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较好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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