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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效果微弱专家称须明确执法主体
作者:唐夏


    ■本报记者 唐 夏
  第24个世界无烟日已然过去,很多地方依然是一派吞云吐雾的景象。
  “谈到中国目前的控烟形势,可以用四句话概括:控烟效果微弱,吸烟率居高不下;烟草流行,后果严重,成为中国人群健康的第一大杀手;控烟履约绩效得分很低,与《公约》要求差距很大;烟草业阻挠控烟工作是导致控烟工作不佳的根本原因。”在近日举行的中国控烟法律专家工作组成立一周年研讨会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国家控烟办公室主任杨功焕颇为无奈地说。
控烟形势严峻
  杨功焕告诉记者,我国多年来的吸烟流行病调查表明,中国的吸烟率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现在中国依然有3亿以上的吸烟者,而且有7.4亿不吸烟的人遭受二手烟暴露的危害。
  杨功焕说,2010年调查数据显示,遭受二手烟侵害的人群中,有72.7%是在公共场所遭受二手烟暴露,63%是在工作场所遭受二手烟暴露,有将近2/3的人在家里会遭受到二手烟的暴露。
  对于目前控烟的严峻形势,杨功焕在分析原因时说,“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全面执行公共场所禁烟。今年3月,卫生部修订并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自今年5月1日起,在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2011年以来,各个部委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国家和地方的立法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和监督评价措施也随之推进。但是中国的控烟道路仍然漫长,国家禁烟立法的进展微弱,地方立法起到了推进和先锋作用,执法依然是难点。”
地方立法在行动
  目前,全国很多城市都颁布了各自的控制吸烟条例,并征求了市民的意见。比如,《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天津市法制办副主任李建华介绍说:“天津市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三个‘5’,个人吸烟处罚50元,单位负责人检查员不履行职责处罚500元,单位不履行职责处罚5000元。”
  5月26日,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单国俊向本报记者介绍了《条例》的主要特色:“突出了防止二手烟雾的重要性。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及《防止无烟草烟雾的准则》中,都提到防止二手烟暴露,防止非吸烟者接触烟草。”单国俊说,“我们在法规里采取列举式和可操作性结合的方式,列举一些禁烟场所,将室内、室外、体育场馆、校园都划入禁烟范围。而且这个条款里也不失灵活性,例如,根据哈尔滨市地处高寒的地域气候特点,我们规定可以设置专供烟民用的吸烟室和吸烟区。”
  对于各个城市在控烟立法方面的努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解志勇给予了好评。他认为,“如果把立法的着眼点放在保护公众健康,而不是给人以打压一些人爱好的印象,推进立法的阻力就会减少很多”。
执法难点待破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少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在控烟立法乃至整个控烟工作中最大的难点依然存在于执法阶段。
  “控烟立法究竟是宣誓性的立法,还是可操作性的、执行性的立法?我们常常感慨控烟立法没有执法主体,或者执法主体无法执行。执法的主体问题是实践中比较难把握的一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突破控烟执法难题,首先应该解决执法主体的问题。“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工作,我也注意到了一些地方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时,有一些突破和创举,有些在执法主体方面的研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比如没有把控烟立法的主体局限于一个部门,而是设定在若干个部门,虽然多头管理有其弊端,但也有好处,在于可以各负其责,而不是让一个执法主体承担一个无限的义务。我更关注的是作为场所内禁止吸烟的执法主体,是不是各个场所的经营者也应该成为执法主体,而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主体。”马怀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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