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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效专供”产品批准文号已被注销
针对“药王圣方透骨贴”经营者涉嫌虚假宣传等行为,山东省济南市工商机关已立案调查
作者:王照重


    ■本报记者 王照重
  在山东省济南市,有人在街头发放小广告,宣传一种名为“药王圣方透骨贴”的产品,称使用该产品“能治愈游离骨、滑膜炎、半月板损伤、关节炎”等病症。记者近日调查发现,该产品批准文号已被有关部门注销。目前,有关经营者因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已被济南市工商机关立案调查。
  近日,济南市民吕女士向记者反映,她不久前到山东省中医医院就诊,期间被人塞到手里几张广告纸。广告纸上介绍一种名为“药王圣方透骨贴”的产品,称其是“一代圣医留下(的)奇特药膏”,“一般慢性关节炎患者使用30至40天即可以治愈,严重患者50天即可完全治愈”,“能快速消除关节疼痛,7至10天消除肿胀、脊髓僵硬、关节活动不便,15至20天即可完全治愈”。“我有慢性关节炎,看到这样的宣传后信以为真,就到其指定药店花980元购买了一个疗程10盒的‘药王圣方透骨贴’。回到家后,亲友听我介绍了相关情况,说我可能上当受骗了”。
  根据该线索,记者随后展开调查。吕女士提供的“药王圣方透骨贴”包装上显示,其批准文号为“豫商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1260015号”。记者随后向该批准文号的审批机关——河南省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咨询。该局器械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批准文号的确是该局审批的,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为“聚能离子筋骨祛痛贴”,而不是“药王圣方透骨贴”。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该批准文号已于2010年9月30日被注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字号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字号的两倍”。记者发现,在“药王圣方透骨贴”的包装上,标有“特效专供”等表示功效的字样;经营者涉嫌擅自添加的商品名称“药王圣方透骨贴”字号,比批准的产品名称“聚能离子筋骨祛痛贴”大10余倍,包装背面的“使用说明”中也将二者连写。5月21日,记者将调查到的上述情况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该局表示将就此展开调查。
  5月24日,济南市工商局历下分局广告管理科接到记者举报后,组织工商执法人员赶赴广告纸上指定的“药王圣方透骨贴”销售点——山东宏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同仁堂药店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一批涉嫌违法产品宣传资料及“药王圣方透骨贴”产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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