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政府6月中旬出台的《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单个品种食品出了问题,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类产品要全部下架检查,待检验符合标准后,才能上架继续销售。据了解,该《办法》是全国首个由省级政府出台的针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办法。
据重庆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由重庆市工商局代市政府起草,其中既规定了食品流通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又规定了相关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是对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创新探索,在全国开了先河。
该负责人介绍说,食品流通经营者及相关主体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重点对食品经营者责任、相关主体责任、监督检查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现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做什么”的基础上,对食品流通经营者及相关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方式、方法、载体以及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项目、频次、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22项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和义务与10项相关主体责任和义务,也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了更为具体的监管执法依据,解决了“怎么做”的问题。
《办法》对食品退市处理方式作了规定,即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重庆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食品,或者经检验判定不合格的食品,不得退回供货商,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的当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一般的预包装食品应在清理完成后3日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食品应当填写记录或录像,并有两名以上的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办法》还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应设立专区(柜、架)明示销售。营销推广活动中赠送的食品临近保质期的,应在展示区域或者食品包装上明示。《办法》对不合格食品后续处理方式也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送检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对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下架、停止销售措施,并公告消费者,按生产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例如,某厂家某个批次的牛奶出现问题,其他批次的牛奶也要全部下架检查,待检验符合标准后,才能上架继续销售。
据悉,重庆市工商局将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对重庆市食品集中交易的市场、商场等食品流通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争取在今年底实现重点经营者的知晓率、整改率100%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