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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作者:黄海


  据新华社报道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月12日发布《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对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其中明确,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串通大涨价的和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两种情形,即使无违法所得,有关企业也将面临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单。《规定(试行)》对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开列了相应的处罚尺度。其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包括擅自提价、利润率超标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都将面临重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4倍至5倍,责令停业整顿;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规定(试行)》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即: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有负面社会影响的;当事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同一当事人,在半年内再次被查处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在突发事件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黄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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