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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
现场抽样须有两名以上工商人员
作者:张学勇


      本报成都讯(记者张学勇)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工商局获悉,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7月8日开始实施。《规定(试行)》指出,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是指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并依法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活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应当遵循计划科学、程序合法、结论准确、处理及时的原则。食品抽样检验包括定期抽样检验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工商机关进行食品抽样时应当购买样品、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收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等。
  该《规定(试行)》共三十八条,分别对食品抽检工作的计划、抽样、送达、复检、处理等工作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抽样程序为例,《规定(试行)》要求,工商机关和初检机构应分别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前往现场抽样,抽样前应主动向被抽样检验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工作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送达《食品抽样检验通知书》;抽样时,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应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进货查验等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等;抽样结束后,被抽样检验人应确认《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单》和《现场笔录》的填写内容并签名、盖章等。
  据四川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试行)》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食品抽检工作由此正式从以往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单列出来,进一步突出了食品抽检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和以往相比,《规定(试行)》的规范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均有较大增强,有利于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及时有效开展消费提示、消费引导等工作。
  记者另悉,与《规定(试行)》配套的《四川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也于同日施行,其中规定,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最终结论、依法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情况等,均为工商机关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公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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