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通讯员陶长庆 孙德立)7月11日,江苏省阜宁工商局决定,对经销35箱假冒“天之蓝”、“海之蓝”白酒的当事人朱某予以“没收全部假冒白酒,并处以5万元的经济处罚”。
6月22日,阜宁工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县射河北路一家酒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行经营仓库堆放的共计27箱标明为“天之蓝”白酒、8箱“海之蓝”白酒在外包装上与相应品牌的正品有差异,且对上面标注的“商超专供、天之蓝、盐城地区专供”的字样亦有怀疑,遂当即决定对其予以封存,并立即与该白酒商标持有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6月23日,经酒厂技术人员现场检验,确认这批共计35箱总价值近5万元的“天之蓝”“海之蓝”白酒为假冒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