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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寿宁县工商局、县消委会向休闲娱乐业发出《劝谕函》
最低消费应让位自主消费
作者:王峰 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王 峰 记者张文章)休闲娱乐城设置“最低消费”标准的现象,在福建省寿宁县较为常见。日前,福建省寿宁县工商局、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针对这一情况向辖区内休闲娱乐业经营者发出《劝谕函》,要求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明示质价相符的消费价格,不能以所谓最低消费阻碍消费者自主消费。
  前不久,消费者林先生在寿宁县一家娱乐城消费,仅仅坐了一会儿便因临时有事要离开,结账时被要求支付最低消费180元,而其实际消费不到100元。林先生对该娱乐城在事先没有告知和提示的情况下强行收取最低消费感到不满。为了讨说法,林先生向寿宁县消委会投诉。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林先生最终支付了当天的实际消费80元。
  针对这一现象,寿宁县工商局、县消委会进行了调查,发现9家娱乐场所仅有3家标注了各项消费价格,其中一家标注得较为模糊,其余6家则均没有标注消费价格。
  寿宁县消委会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明示质价相符的消费价格,并告知消费者相关的消费规定,若消费者无异议,按照《合同法》,双方就形成一种合约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该负责人表示,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是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求。休闲娱乐企业预先设置的最低消费标准,影响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和明白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公平交易的权利。由此,经营者强行自主设定最低消费标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劝谕函》发出后,寿宁县工商局、县消委会要求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整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寿宁县工商局、县消委会再次对9家娱乐场所和3家咖啡厅进行了暗访,发现上述企业全部在其经营场所明示了质价相符的消费价格、消费指南和《餐饮娱乐行业诚信经营承诺书》,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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